2026-07-30 21:32:0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訴字第5號家暴傷害致死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林八子新北報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訴字第5號家暴傷害致死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訴字第5號被告駱O瑜涉犯家暴傷害致死案件,經依國民法官法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合議審理後,於民國115年7月29日下午5時宣判,判決主文:「駱O瑜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9年8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訴字第5號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國民參與審判,於115年7月29日下午5時宣判,茲說明判決要旨如下:
 一、事實摘要
 駱O瑜與邱O宸原為同居伴侶關係,其等於民國114年2月4日凌晨在新北市新莊區新樹路之同居處所內發生言語爭執。駱O瑜主觀上雖無置邱O宸於死之意,惟客觀上能預見人於跌倒時頭部若受重創可能導致傷重死亡之結果,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倒邱O宸,使邱O宸後腦杓撞擊地面,受有左側枕骨至顱底前後向線性骨折之傷害,造成邱O宸腦損傷而當場死亡。
 二、論罪
 被告駱O瑜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

(照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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