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19:07:00
陳啟昱電子腳環延長8個月,限制出境、出海,每日自拍報到2次。(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林彪台南報導)陳啟昱電子腳環延長8個月,限制出境、出海,每日自拍報到2次。
 陳啟昱自115年9月27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即電子腳環)8月,並應每日持個案手機自拍報到2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被告陳啟昱、蘇坤煌、蘇俊仁等3人因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監控期間即將屆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15年9月21日裁定,並說明如下:
 壹、 裁定結果
 一、 陳啟昱自115年9月27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即電子腳環)8月,並應每日持個案手機自拍報到2次。
 二、 蘇坤煌、蘇俊仁分別自115年9月26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即電子腳環)8月,並應每日持個案手機自拍報到1次。
 貳、 簡要理由
 一、 被告陳啟昱、蘇坤煌、蘇俊仁因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准被告陳啟昱、蘇坤煌、蘇俊仁分別提出新臺幣1,200萬元、700萬、700萬元之保證金以代替羈押,並均自具保日起,除限制住居外,並限制出境、出海、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即電子腳環並應定時自拍報到)8月,被告陳啟昱於115年1月27日、被告蘇坤煌、蘇俊仁於115年1月16日具保後釋放。
 二、 被告3人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為7年以上重罪,若經有罪判決確定,可預期宣告之刑度非輕,且可能面臨高額不法利得之沒收或民事求償,依人性趨吉避兇之心態,顯然有逃避刑責之可能性,而仍有逃亡之相當可能性。
 再參以被告3人均認有相當穩定的經濟能力,非無可能在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中為規避可能發生的刑責而潛逃之疑慮,故認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經依比例原則衡量後,認非予繼續限制出境、出海及命被告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即電子腳環),並應定時自拍報到之處分,無法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被告陳啟昱、蘇坤煌、蘇俊仁原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爰裁定如上。
 參、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兼受命法官楊書琴、陪席法官劉怡孜、陪席法官黃毓庭。
    肆、 得抗告。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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