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5 17:51:00
涉嫌捲入性招待案疑雲,陳宗彥一審獲判無罪!(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八子台南報導)涉嫌捲入性招待案疑雲,陳宗彥一審獲判無罪!
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一審獲判無罪!
涉嫌捲入性招待案疑雲,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一審獲判無罪!
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一審獲判無罪!
  台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7號陳姓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今(15)日下午2時25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理由如下:
    壹、 主文
    一、 陳宗彥無罪。
    二、 連家樑、王孝瑋被訴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部分,均無罪。
    三、 連家樑共同犯如判決(以下同)附表甲編號1至10所示之圖利媒介性交罪,共10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0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 王孝瑋共同犯如附表甲編號1至10所示之圖利媒介性交罪,共10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5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 貪污無罪部分起訴事實及罪名:
    一、 起訴事實:
    (一) 【偵查隊副隊長平調案】
民國100年7月20日至107年6月1日先後擔任臺南市政府新聞及國際關係處處長與民政局局長之陳宗彥,於101年12月26日之前,受王孝瑋之請託,協助當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偵查隊副隊長申請調動事宜。位於臺南市中西區「慷樂隊酒店」、「皇龍酒店」、「天上人間酒店」實際負責人連家樑,以及其特別助理王孝瑋,便於101年12月26日晚間,共同安排酒店女服務生為陳宗彥提供價值新臺幣(下同)12,000元之免費性服務。陳宗彥於102年3月間二度致電當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秘書,請託留意此一平調案,嗣該偵查隊副隊長則於102年6月間依願平調。
    (二) 【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
連家樑、王孝瑋曾於102年5、6月及8月間,因連家樑向臺南市政府提出之「李詠恩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屢遭退件,而向陳宗彥諮詢並請託協助處理,陳宗彥除指導進行改善等事宜外,亦允諾協助處理。連家樑、王孝瑋為答謝陳宗彥,便於102年11月9日晚間,於陳宗彥以不詳方式委請王孝瑋代為安排酒店女服務生時,再次為陳宗彥免費提供價值12,000元之性服務。
    二、 起訴罪名:
    (一) 被告陳宗彥(否認犯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
    (二) 被告連家樑、王孝瑋(均否認犯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
    參、 貪污部分無罪之理由:
    一、 【偵查隊副隊長平調案】部分:
    (一) 監聽譯文雖顯示陳宗彥於101年12月26日晚間22時59分之後,與王孝瑋有疑似電話聯絡偕女出場的內容。且於翌日凌晨出現王孝瑋接到酒店員員工詢問「秀錢」從哪邊抽之問題後,答稱「那個咖啡錢算老闆的」、「你同學寫陳董」之通話內容。
    (二) 但陳宗彥否認接受性招待。而連家樑、王孝瑋除否認提供性服務之外,亦均無法確定所謂之「陳董」即為陳宗彥。其他監聽譯文也曾出現陳宗彥向王孝瑋提及他的4位朋友中,有一位亦稱呼為「陳董」之內容。因而難以確認上述監聽譯文上具有一般敬稱性質的「陳董」即是陳宗彥。卷內除了上述通訊監察譯文外,並無證據足以證明陳宗彥曾於102年12月26日接受免費性招待之事實,故認為此部分檢察官舉證不足。
    二、 【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部分:
    (一) 此部分僅有王孝瑋於102年11月9日與酒店男、女員工之電話監聽譯文為證,並無當日王孝瑋與陳宗彥通訊內容。
    (二) 在此之前之102年10月31日,監聽譯文雖出現王孝瑋因「陳董」要叫小姐,而挑選安排「愛佳」出場之內容。但譯文中之「陳董」亦未能證明為陳宗彥,無從推論出王孝瑋於112年11月9日電話中詢問「愛佳有沒有上班?」,是為了提供「愛佳」為陳宗彥提供性服務之結論。
    (三) 此外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陳宗彥於102年11月9日曾從事性交易或接受性服務之事實,此部分亦屬證據不足。
    肆、 被告連家樑、王孝瑋媒介性交易有罪部分:
    一、 犯罪事實:
連家樑於101年至102年間擔任「慷樂隊酒店」、「皇龍酒店」、「天上人間酒店」實際負責人之連家樑,與其特助王孝瑋,於101年11月22日起至102年12月15日止期間,媒介上述酒店女服務生與不詳男客從事性交易共10次(每次費用為12,000元)。
    二、 證據:
    (一) 被告連家樑、王孝瑋之自白。
    (二) 前「慷樂隊酒店」現場負責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
    (三) 上述犯罪時間之與性交易有關之監聽譯文。
    三、 成立之罪名:
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媒介性交罪(10罪)。
    四、 量刑及緩刑之原因:
    (一) 被告2人前於101年至102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3號審理時,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達成以下之協商合意:
    1、 連家樑共25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連家樑向公庫支付100萬元。
    2、 王孝瑋共25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王孝瑋向公庫支付66萬元。
並經本院依此協商合意判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3號刑事判決,下稱前案)。
    (二) 本院認為前案與本案之犯罪時間相近,且行為態樣相同,兩案之判決實不宜因審判時間不同,而呈現不合理之歧異。並考量連家樑、王孝瑋擔任之角色、參與犯罪之情節,營利之規模等一切情狀,量處與前案相近之刑,並循前案之例,以連家樑、王孝瑋分別向公庫支付40萬元、25萬元為前提,各諭知緩刑2年。
    伍、 合議庭成員:陳欽賢(審判長)、盧鳳田(陪席法官)、王惠芬(受命法官)。
    陸、 檢察官及被告連家樑、王孝瑋均得上訴,被告陳宗彥不得上訴。


(照片翻攝自陳宗彥臉書)(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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