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5 02:08:40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涉職場霸凌案。(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金虎台北報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涉職場霸凌案,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王麗珍、葉大華、王美玉所提,對前署長蔡孟良、前分署長謝宜容等2人彈劾案。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下稱勞發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下稱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涉有職場霸凌之情事,時任勞發署長蔡孟良亦涉有指揮監督不周之責。
另外,謝宜容尚涉及濫行支用就業安定基金預算、侵占公有財物及未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案等違失行為。
監察院於114年6月5日12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麗珍、葉大華、王美玉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4年劾字第18號彈劾案)已於114年6月12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謝宜容擔任北分署分署長期間,以嚴厲之管理模式遂行領導統御,且因情緒控管能力不佳,經常性斥責、辱罵或以貶抑性口吻對待該分署所屬職員,致其任內機關人員調動頻繁,多人於長期高壓之職場環境中已陸續出現身心狀況,且其強勢高壓領導作風已於機關內形成寒蟬效應,使下情無法上達,終至發生勞發署派駐於該分署之吳姓設計師,因無法承受不合理工作指派之巨大壓力,而於辦公室輕生亡故之憾事。
又,其未恪遵預算支用規範,以就業安定基金預算購買超逾公務需求數量之年節禮盒,致生浮濫贈禮及部分禮盒流向不明疑遭侵占情事。
復未依法公正辦理採購,涉有洩密及圖利特定廠商之情,核其所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及第20條等規定,亦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規定有悖。
二、被彈劾人勞發署前署長蔡孟良,未確認謝宜容是否具備機關首長所需領導管理能力,即大力提拔舉薦謝宜容陞任北分署分署長。
且作為謝宜容之直接上級督導長官,對於謝宜容長期情緒控管不佳及領導統御偏失行為失察,非但未能及時予以導正,甚至怠未就謝宜容實際領導管理模式進行詳實管考,數度調高其考績評比,長期容任之不作為態度予謝宜容有恃無恐之高漲氣焰,核有監督不周之咎。
且於吳姓同仁輕生事件發生後,蔡孟良一意孤行,未詳查即率予定調輕生屬個人因素,甚至說服長官免以書面報告敘明事件始末。
其未審度事態嚴重性,消極未展開調查作為,肇致機關形象與聲譽嚴重受損,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6條之規定。
三、綜上,被彈劾人蔡孟良、謝宜容等2人,核有重大違失,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應受懲戒之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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