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31 05:51:15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南報導)被告魏瓊苓公共危險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國審交上訴字第17號被告魏瓊苓公共危險案件!
被告魏瓊苓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判決。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5年1月27日上午以114年度國審交上訴字第17號宣示判決。
爰將要旨說明如下:
壹、主文:
上訴駁回。
(原審主文:「魏瓊苓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8年6月。)
貳、本案被告上訴僅就原判決對被告科刑部分上訴,至於其他部分(即犯罪事實、罪名等部分),並未上訴,非本院審理範圍。
參、被告上訴理由略稱:原審關於被告之量刑,僅敘及被告選擇酒駕的違法行為而非其他替代措施、犯罪所生的損害非常嚴重、態度消極未跟家屬達成調解,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年6月。
並未以量刑三階段理論綜合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就被告犯罪情節作為被告責任刑之上限,再以被告家庭、經濟狀況、前科素行、犯後態度、被告社會復歸可能性、及再犯防止可能性等因子,下修責任刑,而於理由欄內具體說明,且未比較案情相近之判決而為量刑,容有違背公平合理原則、罪責(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而有量刑過重之情。
肆、上訴駁回之理由要旨:
一、本件被告提起上訴,並未提出或聲請調查任何新證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僅就原審法院合法調查之證據,作為判斷被告上訴是否有理由之依據。
原判決關於量刑之理由,已經依照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包括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後態度等各項因素,核無適用法律之違誤,或有足以影響科刑結果之重要情狀之疏漏存在。
依國民法官法第91條規定,上訴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其審查權限之規範意旨,應予以高度尊重。
二、原判決所量處之刑度並無過苛而違反比例原則之情況,且被告犯罪後並未彌補被害人家屬之損失,本無從據為對其有利之考量,被告上訴後仍稱無能力賠償被害人家屬,則原判決就此犯後態度列為不利之量刑因素,於上訴後亦無何情事變更之情況,自無從據以作為撤銷原判決量刑之理由。
又考量本件被告行為時僅22歲之年紀,卻因飲酒、施用毒品後駕車,導致被害人生命因此喪失,就矯正被告惡性而言,本無從為過度從輕之量處,而社會之所以高度嫌惡酒後駕車肇事之犯罪行為,其原因正是此等犯罪行為使「每個人」都可能莫名成為受害者,此種無差別的生命、身體、健康剝奪行為,對社會大眾造成之驚懼感與憤怒感甚深,刑罰防衛社會之功能應適當彰顯,是本件縱使考量被告社會復歸或更生之可能等因素,原判決所宣告之刑仍無違法或不當之可言。
三、綜上,本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爰駁回被告之上訴。
伍、本件得上訴。
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合議庭組織:審判長法官吳錦佳、陪席法官吳書嫺、受命法官蕭于哲。
(照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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