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31 05:57:00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中報導)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9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受理112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9號事件,即上訴人(原審原告)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下稱黎明重劃會)訴請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林○連等人拆除其等公同共有坐落黎明重劃區之黎明幼兒園主體等建物(下稱系爭地上物),於民國115年1月27日上午1 0時30分宣判。本院廢棄第一審判決,改判准許黎明重劃會拆除系爭地上物之請求。
本件被上訴人林○連等人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
壹、第一審判決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主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將如附圖(即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5年3月10日複丈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如附表一之建物及設施拆除。
三、被上訴人另應將如附圖所示之如附表二之設施拆除。
四、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三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以新臺幣捌佰陸拾肆萬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玖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黎明重劃會第1次會員大會(下稱系爭大會)理、監事之選舉採無記名投票,客觀上無法確認投票同意選任各該理、監事之會員,其所有土地面積合計已超過黎明重劃區總面積1/ 2以上。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民事大法庭裁定(下稱1958號大法庭裁定)意旨,系爭大會未合法選定理、監事,依內政部95年6月22日修正發布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95年獎勵重劃辦法) 第11條第4項前段規定,本應認黎明重劃會未合法成立,亦不因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已為核定且未撤銷而受影響。
二、惟1958號大法庭裁定附論另揭櫫:主張重劃會未合法成立之會員,其行使權利仍不能違背誠信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綜合審酌下列情事,並經比較衡量後,認林○連抗辯黎明重劃會未合法成立,應與諴信原則有違,不得於本事件中主張。
(一)黎明重劃區位於臺中市西屯區龍富段、南屯區三富段、南屯區永富段及新富段,僅餘本案及交六所涉土地尚未竣工,其餘均已竣工且完成重劃後登記在案,亦即本件市地重劃已接近尾聲,若仍認林○連得主張黎明重劃會未合法成立,並僅以此程序上之事由,據以推翻已近尾聲之市地重劃成果,當非事理之平。
(二)林○連等人均非系爭地上物所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無受重劃分配土地之權利;且系爭地上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並經政府查報認定應予拆除之違章建物,客觀上應受保護之利益,實屬不高。反觀系爭地上物坐落於「25米道路預定地」(龍富路)、「公園預定地」範圍部分,均攸關公益,上開用地之道路及公園遲遲未能開通與闢建,造成民眾通行不便及無法從事休閒活動,對公共利益顯有重大不利之影響;另系爭地上物坐落於「住宅區預定地」範圍,早已公告分配確定,獲分配之地主何○桐等人,在獲分配土地多年後,仍未能取得土地之占有,並據以使用、收益及處分,對各該地主私有財產權之保障,自有重大侵害。是經比較衡量林○連之個人應受保護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受配地地主之財權權益保障,顯有天壤之別。
(三)林○連等人另位於本重劃區內之4筆土地,均已完成分配取得所有權並完成交地,其中3筆土地,更已出售予富有公司。則林○連一方面在其擁有土地所有權,始有權受重劃分配之土地,不僅積極享受重劃之成果,並從中獲取利益,卻另一方面反就其非土地所有權人,無受重劃分配土地權利之土地,為避免系爭地上物遭拆除,長期以黎明重劃會未合法成立為由,阻擾重劃程序之進行,殊有違誠信。
(四)黎明重劃會早將系爭地上物應受拆遷補償之2,589萬2,774元補償費,辦理提存完畢,除林○連以外之其餘被上訴人,之所以全數均同意拆除系爭地上物,無非在於希冀能儘速受領上開拆遷補償費, 林○連僅為系爭地上物眾多公同共有人之一,如認其仍得抗辯黎明重劃會未合法成立,讓系爭地上物免遭拆遷,並排除其餘公同共有人,一人獨享繼續經營黎明幼兒園之利益,反令其餘公同共有人多年無法受領上開高達2,589餘萬元之拆遷補償費,實非公平。
三、系爭地上物占用之土地均有進行重劃工程之必要,且林○連等人公同共有之系爭地上物顯已妨礙重劃工程施工及分配,自屬95年獎勵重劃辦法第31條第2項所規定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則因林○連不得於本事件中主張上訴人未合法成立,且黎明重劃會已將系爭地上物補償費辦理提存完畢,關於地上物拆遷之爭議,復經臺中市政府三次調處,最終作成調處不成立之結論,黎明重劃會自得依前開條項規定,訴請林○連等人拆除系爭地上物。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劉長宜(主筆)、陪席法官郭玄義、陪席法官吳盷儒
附表一之建物及設施:
即坐落於臺中市南屯區新生段417地號等12筆土地上,如105年3月10日中興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甲、乙區房屋(含櫥房及車棚)、教室、階梯、圍牆、游泳池及遊戲設施等地上物(使用面積合計0.2727公頃)。
附表二之設施:
即坐落於臺中市南屯區新生段428、428-1地號土地上,如上開土複丈成果圖所示遊戲器具等之設施(使用面積合計0.0053公頃)。
(照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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