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04 12:47:27
辛姓被告涉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殺人未遂罪,羈押獲准。(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南報導)辛姓被告涉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殺人未遂罪,羈押獲准。
  辛姓被告經訊問後,僅坦承部分犯行,但有羈押聲請書所證據資料、扣案物等為佐證,足認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同條第3項第2款之攜帶兇器妨害公務罪、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且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等罪嫌疑重大,審酌(一)被告所犯上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依其事後遭查緝時之反應舉動,可認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的可能性甚高,故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具羈押原因。
(二)依卷內事證,被告守法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高,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殺人罪之虞,而具羈押原因。
(三)參酌被告本案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的程度,對被害人所生損害及其公共安全所生危險,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之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案無從僅以具保等方式替代羈押,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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