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04 13:08:00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177號刑事判決。(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東報導)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民國85年07月24日
裁判要旨
王○永在台東市豐榮路其姐夫李○利住處前,因與李○利口角,竟持裝有汽油之塑膠桶一只,將引火之汽油潑灑上開現供人使用之住宅門前,在尚未點火燃燒,預備實施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之際,為李○利發現報警處理,經警據報及時趕至制止,而未能得逞。
訊據被告王○永對於右揭預備放火之行為,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李○利所述情節相符,復有汽油桶、打火機各一只扣案可稽,並有現場照片二張在卷可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4項之預備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
查被告將汽油潑灑於他人住宅門前牆壁,其目的雖在作為燒燬房屋之火引之用,惟其潑灑汽油,尚未點火燃燒,應屬預備階段,依預備犯之規定處罰,公訴人以未遂犯請求論處,容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裁判要旨內容由本院委外整理)

判決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七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被告        王森永 

    指定辯護人  邱聰安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二0號) ,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王森永預備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汽油桶壹桶(內含汽油)及打火機壹個均沒收。

事實
一、王森永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於同 年七月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年十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晚間十一時許,在台東市○○路九十一巷十六號其姐夫李建利住處前,因與李建利口角,竟持裝有汽油之塑膠桶一只,將引火之汽油潑灑上開現供人使用之住宅門前,在尚未點火燃燒,預備實施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之際,為李建利發現報警處理,經警據報及時趕至制止,而未能得逞。

二、案經台東縣警察局台東分局報請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王森永對於右揭預備放火之行為,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李建利所述情 節相符,復有汽油桶、打火機各一只扣案可稽,並有現場照片二張在卷可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之預備放火燒燬現供人使 用之住宅罪。查被告將汽油潑灑於他人住宅門前牆壁,其目的雖在作為燒燬房屋之火引之用,惟其潑灑汽油,尚未點火燃燒,應屬預備階段,依預備犯之規定處罰,公訴人以未遂犯請求論處,容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又被告前於八十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於同年七月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年十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有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乙紙在卷可按,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因與其姐夫李建利口角,一時失察,致罹刑章等一切情狀,對被告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扣案之汽油桶一桶(內含汽油)及打火機各一只,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一百 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吳憲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照片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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