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4 17:13:12
115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被告陳0任、邱0瑋、陳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南報導)115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被告陳0任、邱0瑋、陳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被告陳0任、邱0瑋、陳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15年9月24日14時28分宣判,判決結果及理由說明如下:

    壹、 判決結果
 一、 陳0任共同犯運輸第一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5年10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邱0瑋共同犯運輸第一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陳0共同犯運輸第一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9年。
 四、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附表編號2至10、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貳、 事實
緣柯0軒(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與綽號「敏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X」之人及所屬運毒集團成員,於民國115年1月6日前之不詳時間,將夾藏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6970.62公克,純度83.59%,下稱本件毒品)之塑膠玩具共2箱(下稱本件包裹)以國際航空郵包方式,自泰國境內非法運輸至臺灣,於115年1月6日運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時,為關務人員發覺有異全數予以扣案,為查緝共犯,乃將本件毒品以白色麵粉代換後依原定運輸流程,由郵局人員派送至指定收件地址。
 陳0任、邱0瑋、陳0均知悉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運輸,且可預見以高額報酬受託載送之貨物可能為第一級毒品,竟為獲取報酬,基於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不確定故意,與柯0軒、「敏哥」、「X」共同基於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實行下列行為:
 一、 柯0軒於114年12月底前,先找陳0任協助領取本件包裹轉交他人,並同意給付3至5萬元報酬,及將IPH?NE7手機1支輾轉交由陳0任作為聯繫所用。
 陳0任即依「X」指示,於115年1月10日11時26分許,在臺南市南區某地址前,向郵務人員收取本件包裹,並呼叫計程車協助將該包裹載運至其住處房間藏放,以等待之下一步指示。警方旋於同日以現行犯逮捕陳?任。
 二、 柯0軒尚不知陳?任遭警方查獲,仍指示陳0任於同日20時15分許將本件包裹送至臺南市南區某地址交予不知情之柯0廷(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柯0廷再依柯0軒所託將該包裹轉交不知情之李0祐、陳0賓2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李0祐、陳0賓2人又依友人黃0偉(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所託,駕車將本件包裹運往黃?偉住處放置。其後,「敏哥」於同年月12日20時許覓得陳?協助搬運本件包裹,並同意給付6000元報酬,柯0軒於同年月13日凌晨覓得邱0瑋協助搬運本件包裹,並同意給付2萬元報酬。
 邱0瑋即依柯0軒指示於同年月13日10時許,將本件包裹從黃0偉住處載運至柯0軒住處後,再與陳0、王0堯(由本院通緝中)碰面,並帶領陳0、王0堯前去柯0軒上開住處載運本件包裹。
 陳0、王0堯則於取得本件包裹後,隨即駕駛自小客車北上,並將本件包裹運抵桃園市中壢區某地址之鐵皮房屋,其2人旋依「敏哥」指示拆解本件包裹以將其內藏放之海洛因(已代換為白色麵粉)分離取出。
 嗣警方於同日下午4時許,對該鐵皮廠房逕行搜索,當場扣得本件包裹及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參、 理由
 一、 前揭事實經被告3人坦承在卷,並有相關人證、物證、鑑定書在卷可證,被告3人犯行堪予認定。
 二、 論罪:
被告3人均係在本案毒品包裹入境之後始參與本案運輸之行為,其等與柯0軒、「X」間僅就國內運輸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不及國外運輸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部分;又因本案毒品包裹已先為警查扣,再由警方採無害之控制下交付方式續行偵查,並全程監控,故被告3人就上開國內之運輸第一級毒品行為,自屬著手後無法完成之狀態,而屬於未遂。
 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未遂罪。
 三、 量刑:
  (一) 減刑事由:被告3人上開犯行,為未遂犯,且於偵查及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犯行,分別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另外,被告陳0任積極配合警方追查共犯,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之要件,再依法遞減之。
 (二) 審酌本案被告3人為獲取報酬,鋌而走險為本案運輸第一級毒品犯行,且其等所運輸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甚鉅,倘於我國境內流通,必然助長毒品氾濫,並嚴重侵害我國國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法益,所為誠屬不該,幸而本案運輸之毒品在警方無害之控制下交付,未造成不可回復危害。
 復考量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環節、實際獲利情形及所生危害之程度,以及被告陳0任自始坦認犯行且配合警方查獲共犯,被告邱0瑋亦詳實交代犯案經過,坦白認罪,態度均佳,被告陳0雖亦供認犯行,然供詞避重就輕,多所反覆,與被告陳0任、邱0瑋之坦認程度有別,自應於量刑上區隔
 又,斟酌陳0任、陳0均無任何前科紀錄,被告邱0瑋曾有犯罪前科,另考量被告3人於審理時之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狀況、經濟負擔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 沒收
 (一)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二) 扣案之附表編號2至10、15、16(國際郵包、手機等物)所示之物,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 被告陳0任、被告邱0瑋之犯罪所得各1萬元、2萬元,均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0任應允柯0軒由其出面收取本件包裹,再由柯0軒安排將本件夾藏毒品海洛因之包裹,自泰國境內非法運輸至臺灣。
 因認被告陳0任對於「前階段運毒、走私犯行」部分,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等語。
 (二) 遍查本案現存卷證資料,無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陳0任與柯0軒聯繫時即知悉並參與本件包裹自泰國運輸來臺之「前階段運毒、走私犯行」之過程,從而,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被告陳0任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部分,僅及於國內運輸部分(即「後階段運毒犯行」部分),而不及境外運輸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部分,自難遽以運輸第一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相繩,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陳本良、陪席法官廖建瑋、受命法官陳嘉臨。
 伍、 得上訴。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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