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8 16:37:41
身心障礙者易服社會勞動。(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吳俊澄台北報導)身心障礙者易服社會勞動,法務部未依國際公約意旨提供合理調整機制,難符司法保障原則,監察院促其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指出,法務部對身心障礙者易服社會勞動者未提供合理調整機制,經監察委員王幼玲及高涌誠調查,於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本案調查報告,指出法務部未能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保障身心障礙者執行易刑處分之權益,相關法規及文件亦未審酌上述公約之意旨,致其權益受損,監察院促其檢討改進。
王幼玲、高涌誠兩位監委表示,本案陳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遭處有期徒刑一年向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獲准後,因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該署同意由陳訴人之母陪同勞動。後因陳訴人與該署佐理員發生衝突,而變更易服社會勞動之處所,然陳訴人再次違規,經基隆地檢署判定後,撤銷其易刑處分。
陳訴人於113年3月6日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以身心障礙不適入監服刑為由聲明異議,該院經判斷後駁回異議。陳訴人方於113年3月2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下稱基隆監獄)服刑,該監卻認其身心狀況不宜入監,並於同年4月1日拒收,但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5點第4款規定:「本案未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未獲准許或准許易服社會勞動後而入監執行者不得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陳訴人不得再行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法務部亦僅能依現行規定為停止執行之裁定。
綜觀上述法規與事實,法務部與基隆地檢署恐未同理身心障礙者之狀況,未提供執行社會勞動的支持,相關法規亦未切合身心障礙者司法保障之原則,逕將審判機關與矯正機關就陳訴人身心狀況判斷之落差,轉由陳訴人承擔,致生刑期停滯之不利益,法務部允有重行檢視相關法規,於參酌CRPD之意旨後切實評估與調整並保障身心障礙者刑罰執行之權益。
此外,CRPD第13條:「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有效獲得司法保護,包括透過提供程序與適齡對待」。
本案發生於刑罰執行階段,矯正機關雖依監獄行刑法第6條第3項、羈押法第4條第3項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授權,並參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及第4條訂有《矯正機關對身心障礙收容人合理調整參考指引》,然該指引僅適用於收容人,易刑處分之受刑人因未入矯正機關執行,而不受該指引之規範,顯示易刑處分之執行相關合理調整措施及指引付之闕如。
再者,檢察機關所訂之「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及「基隆地檢署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切結書」亦未符CRPD之規範,逕將一般受刑人之法規與文件,挪予身心障礙者適用,忽略執行易刑處分之身心障礙者權益,法務部允應正視上述問題,重行檢視相關法規,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司法近用之權利。。
王幼玲、高涌誠二位監委亦發現,依CRPD第13條及障礙者近用司法之國際原則和指引原則10皆表示,應為司法系統工作者提供與障礙者權利有關之意識提升和培訓方案,特別是與司法近用有關之障礙者權利。
觀護人之職責係針對未在監獄執行刑事處分的受刑人,給予「觀察」與「保護」,爰有充分瞭解身心障礙者之司法近用權利之必要,惟觀法務部所提供109年至113年間觀護人訓練有關CRPD培訓計畫,並無任何專為CRPD開設之課程,法務部允有通盤規劃觀護人及相關司法工作者有關CRPD之課程內容與培訓必要,以促進司法工作領域者就身心障礙者司法近用權益之瞭解。
王幼玲、高涌誠兩位監委亦指出,受刑責之身心障礙者雖有執行刑罰之義務,然相關法規與司法文件仍應符合CRPD之規範意旨,法務部對於身心障礙者易刑處分權益之疏忽,實有損身心障礙者權益,該部允應重新檢視相關法規、文件及培訓機制,以盡國家司法保護之義務。(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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